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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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青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 202 4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 4 〕 48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 202 4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 202 4 年 1 月 1 日起,对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 202 3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 2003 〕 133 号、青人社厅发〔 2010 〕 191 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统一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此次调整按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4 1 元。 (二)挂钩调整
(三)倾斜调整
(四)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三、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安排。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差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 7 月底前将新增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具体实施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工作完成后,各市(州)人社局、财政局要及时进行总结, 8 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调整落实情况。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 24 年 6 月 27 日 |